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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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原则。

 

  

公正原则包括

1.根据公正原则,运用自己的权利,尽力实现患者基本医疗和护理的平等。2.态度上平等地对待一切患者 (包括社会弱势群体,老人、儿童、精神病及残疾人等)。

 

  3.出现医患纠纷,以及在医护差错事故处理中,坚持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立场上。

  行政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子原则,平等原则,禁止恣意原则,中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的内容如下:1、权责一致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合法行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性原则如下: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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