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先进的养殖技术(从国外引进物种养殖)(外国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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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国外引进物种养殖

 

   10000元。

   帝王蟹属于深海蟹类,喜欢在400米到600米深的深海冷水区域活动。一般帝王蟹是不养殖的,基本靠渔民出海捕捞。而中国周边海域是不产帝王蟹的,他们多数是冷水物种。世界上产帝王蟹的几个地区主要是白令海峡、阿拉斯加海域、挪威巴伦支海、智利海域。我国帝王蟹进口主要来自俄罗斯白令海和美国阿拉斯加。

  

2. 国外养殖项目

 

   我们本身就是从事特种养殖产品的行业当中,所以今天我们希望以这个文章来帮助到大家看看在各种产品的领域上面能不能够玩出新花样,赚到更多的利益。

   养蛇近些年来一度受到追捧。

   面对于这个问题养蛇,可能很多人对他有点陌生,有点恐惧,但实际来说养蛇这些年一直来受到很多养殖的年轻人追捧。

   主要还是原因在于它的价格比较好,利润比较高,所以面对这个问题的情况看来如果能够投入到养蛇当中,一年挣几十万也不是问题。

   对于养蛇这个情况来看,大多人都是恐惧,再一个就是在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所以面对这个问题来说,如果不是技术上有难度,那么基本上是不会针对于这个特种产品,还保存着这么高的定价。

   养殖青蛙。

   对于青蛙来说,其实每个地方的价格有高有低,但是大部分人也如果养殖的好,捉住一定的机遇,那么养青蛙可以成为一个比较好的养殖行业。

   毕竟我们这几年都在养殖青蛙当中,来来回回的去创业,目前来说对于已经进入稳定时期的时候,每年在养殖青蛙的过程当中,赚取20多万的收入还是相当不错的。

   养殖野山鸡。

   对于野山鸡而言,其实养殖野山鸡是一个非常可靠的项目。对于目前来说,野山鸡的价格很贵,贵的一般人接受不了,所以基本上吃得起的都是土豪。

   导致于现在很多养殖野山鸡的基本上都是进行订购养殖,给那些大酒店进行养殖。

   毕竟那些大酒店具体的情况看来养殖野山鸡可以赚到的钱其实是不少的,一只野山鸡成本可能200块,那么赚取的利润,至少一倍赚取200块,所以100斤野山鸡就可以赚取到2万块钱。一年可以养殖几个批次,所以基于这个情况来看,如果说在农村里面做养殖的,养殖一些特种产品,野山鸡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每一个那种产品都有每一个这种产品的行情和理论,以及对于这种产品的属性和养殖技术要求都有不同的规模性要求的难度。

   所以针对于这个问题来看,我们觉得应该选择合适自己的,而不是盲目去跟别人的养殖。

   所以就这个问题而言,我们觉得大家应该选择自己所喜欢自己所能够做的一个事情,这呢能够让我们更加合理充分的利用自己的才能。

  

3. 国外养殖技术

 

   一、注意环境条件。养殖场地要求环境安静,水源充足,水质良好,进排水系统独立并配套,无污染源。最好选择新开池塘,旧鱼池要经过洁淤、曝晒处理。每个池塘面积一般在3-10亩,坡比1:3,水深1.5-2米,配套增氧设施。

   二、注意池塘消毒。在放苗前20天用药物消毒,首先用含氢量为30%以上的漂白粉在浅水中干洒,每亩用量5-6公斤;隔天每亩再撒75公斤生石灰,并用钉耙将生石灰混入池塘底泥中。

   三、注意幼虾二次淡化。幼虾放入前,在培育池中加育苗用盐。将水体盐度调制成1.5%,然后放入幼虾,培育10-15天再放入纯淡水池塘中养成。幼虾培育池,最好在成虾池中开挖,一般为成虾池面积的15%左右,坡比1:2。并建独立的进排水、增温及充氧设备。

   五、注意设置隐蔽物和栽种水草。幼虾培育池和成虾池中都要设置隐蔽物和栽种沉水植物、隐蔽物有网片、杨树根、棕榈片等,一般沿池边走向悬挂于水中,使之均匀分布于池中;沉水植物有苦草、轮叶黑藻、伊乐藻等,可播种、移植(从外河中捞取的水草要经消毒处理)。

   六、注意投饵。幼虾放养后,投喂经4目筛绢过滤的蒸鸡蛋,也可捞取部分浮游生物投喂,5天后,辅以粉状饲料,适当投喂煮熟的螺蛳和小鱼糜。成虾饲料以配合词料与动物性饲料相结合,要求粗蛋白质含量在35%上,每天投喂2次,以傍晚投喂为主,沿池边浅滩散撒。此外,每15-20天用一次光合细菌改善水质环境。

  

4. 国外动物怎样引种到国内

 

   养殖国家保护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一、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七)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十)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数量:无数量限制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5. 中国从国外引进的物种

 

   亚洲鲤鱼在中国不属于入侵物种。

   所谓入侵物种是指一个外来物种引入后,可能因不能适应新环境而被排斥在系统之外;也有可能因新的环境中没有相抗衡或制约它的生物,这个引进种可能成为真正的入侵者,打破平衡,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而亚洲鲤鱼是美国人对于原产于亚洲的青鱼、草鱼、鳙鱼、鲢鱼、鲫鱼及鲤鱼等鲤科鱼类的通称。

   这些鲤科鱼类都是中国本土鱼类,对中国来讲当然不属于入侵物种了。

  

6. 动物国外引种

 

   亚历山大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若是买家无饲养证,而卖家未开具引种证明的话,则不属于合法交易,是犯法行为。目前在国内大陆,想要饲养国家保护动物鹦鹉的话,必须卖家拥有合法手续证明,证明所养鹦鹉属于合法饲养。

   然后买家也必须办理拥有饲养证,然后买家在卖家那里买进时,必须要求卖家开具引种证明,以证明买家所买鹦鹉为合法人工繁育后代。简单来说,就是卖家必须拥有野生动物饲养证,营业许可证。买家也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饲养证。在交易时,必须要求卖家开具 引种证明,缺一不可。如此交易从法律上来讲才算是一宗合法交易,不至于惹上官司。

  

7. 外国养殖业

 

   一、波耳山羊

   波尔山羊是当今世界上最著名的、公认的大型肉用山羊品种。波尔山羊原产于非洲南非,现在已经广泛地分布于世界各地,波尔山羊具有繁殖能力强、生长速度快、体型大、出肉率高、肉质好、遗传性基因稳定、适应性广和杂交改良地方山羊品种效果显著。因此,波尔山羊公羊通常被应用为终端杂交父系。波尔山羊正常两年产三胎,三年产产五胎,一胎两到三只,一年两胎占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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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小尾寒羊。

   小尾寒羊是我们国家肉用、种用兼用型的绵羊品种,小尾寒羊具有生长繁育快、繁殖能力强、遗传性基因稳定、耐粗饲、适应性强,被我们国家畜牧业定为“名畜良种”。小尾寒羊是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最佳养殖项目及之一,又是政府扶贫工作的稳妥项目。也是我们国家退耕种草养羊,促进生态养殖的优良品种。小尾寒羊耐粗饲、生存适应性强,特别是繁殖能力很强。两年可以产三胎,每胎二到四只,小尾寒羊具有生长速度快、出肉率高等特点,一年产两胎占比例20%。

   三、杜泊绵羊。

   杜泊绵羊用南非有角陶赛特羊和黑头波斯母羊杂交改良的产物。黑头波斯母羊作为母本,引进英国有角陶赛特羊作为父本,杂交改良而成的国外肉用绵羊品种。无论是黑头的杜泊绵羊,还是白头杜泊绵羊,除了头部颜色和有关的色素沉着不同,它们都携带相同的基因,具有相同的品种特征。杜泊绵羊正常两年产三胎,三年产五胎,每胎一到三只。一年两胎比例占5%。

   四、白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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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山羊有很多的品种,白山羊也被称为土种山羊,笨山羊。白山羊数量最多,国内分布最广,白山羊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恶劣环境生存能力,能在恶劣的生活条件下生长繁殖。但是,绒、肉、乳等产量较低。白山羊正常两年产三胎,三年产五胎,一胎二到四只,一年两胎的比例可以达到40%。

   五、青山羊。

   青山羊主要分布在鲁西南地区,通过基因筛选,分子遗传育种,培育而成的肉用型山羊品种。青山羊全身有“四青一黑”的特征,背部、唇部、角部、蹄部为青色,两前膝为黑色,所以被称为:青山羊。青山羊正常两年产三胎,三年产五胎,一胎两到四只,一年两胎的占比例高达50%。

   六、黑山羊。

   黑山羊主要采食天然牧草和无公害绿色植物。黑山羊毛色纯黑,有着体型高健、性情温顺、生长速度快、耐潮湿炎热、抗病能力强、出肉率高、肉质好等特点。黑山羊幼羊出生体重可达五公斤,成年羊体重最高可达100公斤左右,出肉率高达60%左右。黑山羊被称为:纯绿色最佳肉用食品。黑山羊正常两年产三胎,三年产五胎,一胎一到三只,一年两胎的比例占30%。

   七、奶山羊。

   八、黄羊。

   黄羊繁育期短,产肉性能良好,肉色红润,肉质细嫩鲜美。黄羊与其它肉用的山羊相比,黄羊肉所含的脂肪、蛋白质较高,胆固醇含量是各类羊肉中最低的,营养丰富。口感美味。黄羊正常两年产三胎,三年产五胎,一胎一到四只,一年两胎比例占30%。

  

8. 国外引进的养殖鱼类

 

   据了解,国内已经有养殖场在几年前就通过各种途经引进忘不了鱼,并试养成功。“2012年初,我们公司从马来西亚以40元/尾的价格,采购回一批7-8公分规格的鱼苗,目前已养殖成商品规格。现在,包括和我们合作的公司,大概存有一万条鱼的规模。去年也做了繁殖孵化实验,虽然做出的苗数量不多,但还算成功。”江门市收鱼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婉华说,“忘不了鱼属于热带淡水鱼类,在水温25度以上时生长快速,28度为最适生长温度,也就是说在广东大部分地区都可以养殖,冬天稍冷的时候搭个冬鹏就足够了,非常好养,引进应该不成问题。但也不是谁都能养,因为忘不了鱼养殖周期较长,一般至少需要3-4年才能养至上市规格,因此一般养殖户是没有能力去做这个品种的。”

   李婉华告诉笔者,前期他将鱼苗放在条件较好的水泥池中密养,等长到20公分左右时移至外塘,这样在保证成本的同时还能大大提高成活率。“忘不了鱼属杂食性,对饲料没有特殊要求,且什么都吃,像我们现在喂的是黑鲩料(蛋白含量40多),但是喂别的料它也吃,水面长的空心菜它也会光。当然,要想让鱼长得快还是要用好的饲料。”

   据另一位知情人许新红介绍,大峰水产养殖场在广东台山养了几万尾忘不了鱼,目前规格为2-3公斤/尾,已达上市规格。“如果掌握了忘不了鱼的特性,养殖全程就能做到可控,成活率和生长速度也会更理想。为接近野生的品质,我们都是自配饲料,保持有一定的果香味。”许新红说到,“这条鱼每年有4个月时间需要在冬棚内养殖,冬棚内密度可以高一点,按现在的规格,每亩可放养500-600尾,同时也要通过控料维持水质。我们这个冬天快过完,非常安全,下月天气好就可以开棚了。”

  

9. 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

 

   1. 你的鸟必须出境国和入境国都允许出入的种类。

   2. 在出境国要办该国的出入证

   3. 国外部分不大清楚,可以向当地的林业部门咨询 在入境上有些东西是必须检查的。观赏鸟进口检疫必检疾病: 1.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实验或血凝抑制实验 2.新城疫:血凝抑制实验 3.鹦鹉热:补体结合实验或间接血凝实验

   4.鸭病毒性肝炎(仅限于鸭科动物):血清中和实验。如果已经注射鸭病毒性肝炎疫苗,可以免去该项实验..........

  

10. 外来物种养殖

 

  

11.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发布单位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修订时间

   1993年7月2日

   施行时间

   1993年7月2日

   简介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1]

   前言

   200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人大通过发布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

   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 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 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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