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什么(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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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什么

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则是在合作化中坚持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充分利用和发挥土改后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由低到高的组织形式,实行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指农业合作化运动。

 

  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党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采取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和形式,从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进一步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什么农业合作化的方针

;           回答      1、在中国的条件下,可以走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道路。2、充分利用和发挥土改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通过互助、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低到高的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实行积极发展、稳步前进、逐步过渡的方针。

 

  3、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要坚持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4、要始终把是否增产作为衡量合作社是否办好的标准。5、要把社会改造同技术改造相结合。一、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什么      1、在中国的条件下,可以走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道路。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及时将“组织起来”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

        2、充分利用和发挥土改后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个体的积极性、要求合作的积极性),不待农民土改中激发出来的政治热情冷却,不待农村发生剧烈两极分化,通过互助、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低到高的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实行积极发展、稳步前进、逐步过渡的方针。      3、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要坚持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发展一批,巩固一批。      4、要始终把是否增产作为衡量合作社是否办好的标准。

        5、要把社会改造同技术改造相结合,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国家应努力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发展农业经济。二、农业合作化的方针      1、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是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2、农业合作化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3、我国农业合作化有3个步骤,分别是建立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生产互助组、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组织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目的是为了有计划的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改变工业落后的面貌。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采取了什么政策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③](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④]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

  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

  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⑤]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稳步前进。 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这是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要求。

 

  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

   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具体形式是:从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及分红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最后发展到实现土地和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全国87.8%的农户加入了高级社,标志着农业合作化成功实现。

  

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哪年

开始于1949年。 1、第一阶段: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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