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全文)

花匠人从多个角度为你分享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全文),让你更加了解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全文),包含农业百科相关的养殖方法和注意事项、病虫害防治、形状特征、文化等农业百科知识。

  本篇文章为你整理了关于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全文)的详细内容,包含有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实施细则 江西省林木育种中心 江西省林木种苗和林场管理局,希望能帮助你了解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保护新品种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木种子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现代林木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术语& quot树种子& quot本条例所称林木,是指树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种子、果实、根、茎、苗、芽、叶、花。

  第三条人民&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种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现代林木种业发展,并将林木种子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全省人民& # 039;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兴林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查和更新。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主管部门&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林木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和林木种子工程建设;(三)林木种质资源和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四)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和试验以及林木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五)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 # 039;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的具体工作。人民林业主管部门& # 039;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公安、商务、科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和使用,鼓励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人民&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主管部门&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省人民林业主管部门& # 039;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主管部门

  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建立后,由省人民林业主管部门& # 039;美国政府将发布公告,明确保护范围和措施,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并依法开放使用。未经省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 039;政府,不得占用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第九条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一)擅自采集、采伐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的;(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三)露天采矿、采石、取土、挖沙、填海、烧荒、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四)狩猎和放牧;(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的保护范围内,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039;在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和地下开采行政许可之前,美国政府。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地下开采活动,不得破坏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林木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管理,促进林木种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林木品种的选育以及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03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木种子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林木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和林木种子工程建设;(三)林木种质资源和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四)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和试验以及林木良种的选育和推广;(五)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林木种子质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林木种子工作。第四条省人& # 039;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兴林的方针和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全省林木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人&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现代林木种子产业发展,林木种子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省人& # 039;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应当主要用于生产需要和发生灾害时的余缺调剂,以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并定期对储备的种子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七条人民&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039;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保护区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的种类和范围,并予以公告。第十条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保护区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范围的林木所有者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下列林木种质资源: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二)本省珍贵、濒危和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三)具有医药、科研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林木种质资源。第十二条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保护区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一)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二)携带或者引进外来林木种质资源和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三)擅自培育或者繁殖外来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四)露天采矿、采石、取土、挖沙、开垦、烧荒、建坟、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五)狩猎和放牧;(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科学研究、林木良种选育、文化交流、教育培训、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时,人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性收集和保护。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抢救性收集和保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03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物种侵害地方林木种质资源。第三章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五条人民&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林木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林木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本藤蔓植物和草本植物的种子、果实、根、茎、苗、芽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四条林木种子的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国家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人& # 039;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林木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按照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种子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林木种子的管理,由省级以上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第七条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林木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签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四)负责林木引种和种质资源管理;(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六)依法查处与林木种子有关的行政案件;(七)培训林木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八条林木种子工作应当实行生产、科研和经营相结合,鼓励林木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奖励& # 039;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一)在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和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林木种子科学研究、良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在林木种子的采集、调制、检验、调整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五)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第十条林木种质资源是指具有不同遗传基础,可用于培育和生产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林木物种个体或类群内以及物种以下分类单元内的各种繁殖材料。第十一条林木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的管理,由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并加强保护管理。(一)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二)优树、优林和优良种源;(三)异地采集的林木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十三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和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并附送适量种子,以便鉴定和保存;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林业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个人对外交换林木种质资源,必须经林业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第三章良种繁育和审定第十五条良种繁育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林木良种。第十六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林木种子审批制度。林业部设立全国考试

以上就是花匠人为你整理的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全文),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农业百科知识,请持续关注花匠人。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