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拆除的孰是孰非惠诚专业律师告诉您(大棚房拆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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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中宣部、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和单位成立了温室大棚改造协调推进小组,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温室大棚专项行动。各省市地方政府积极响应,行动迅速,仅半年多时间就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有扩大战果的趋势。所以央视、人民& # 039;日报等。及时发声,提醒各级地方政府注意执政水平,注意工作方法,避免一刀切。

  从大棚装修开始,我们的律师惠诚就不断接到很多当事人的询问。有人问他们地上的建筑是不是大棚子;我问遇到强拆怎么办;今天惠诚专业拆迁律师就来给大家讲讲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

  一、整治大棚房的政策本意

  1、哪种才算是政府要整顿的大棚房

  政府要规范整治的大棚房,就是那些别墅、住宅、休闲餐厅等非农设施。以建设农业大棚为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2022年央视新闻曝光的北京昌平农业大棚变成了私人庄园。本案中,柳城观光园在农业大棚内违规搭建民居,打包成私人农场、田园院落出租出售。开发商不仅收租金,还拿政府补贴农业,影响非常恶劣。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以下这些属于大棚房的范畴:

  (一)占用各类农业园区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主要包括:住宅类,如私人庄园、别墅、商业住宅等。

  经营非农业设施,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空中花园、人工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如铜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等。并且可以很容易地构建;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具有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耕体验、产品展示、休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

  (2)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农业大棚商品房。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居住、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农业大棚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建设;

  农业大棚地面硬化(耕作道路除外)。

  (3)农业大棚中的护理房建设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经营开发。主要包括:

  农业大棚哺乳室,面积19.5平方米以上或一层以上;违反法律法规改变敬老院性质和用途,进行居住、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2、不应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建筑

  (1)农民自己建房。

  (2)农村基础设施,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

  (3)宗教和丧葬用地。

  (四)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5)耕地上畜禽、水产养殖和耕地外设施农业建设。

  二、政府应合法行政,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在全国推广温室大棚房改造时,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对政策理解过度,导致事态扩大。不管是真正属于违章建筑的大棚房,还是只有农民才有的棚房& # 039;生产生活,全部拆迁,这叫一刀切。甚至一些作为投资引进的农业项目

  此外,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官僚主义严重。为了追求政策执行的效率,大棚拆除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部分拆除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操作程序。比如不按法定程序公示、强制拆迁、断水断电、拆迁不管后续复耕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导致部分群众投诉。

  在此,惠诚律师温馨提示大家:

  1、政府应合法行政,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时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各地区对大棚房整治的赔偿都有所不同,可以查询了解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北京地区,被拆迁温室除了其拆迁补偿指导价外,还应补偿其实际损失。

  3、面对当地政府以整治大棚房的名义拆除自家房屋等建筑时,可以先判断是否自家是否属于大棚房整治范围内,如果不属于或是存在违法强拆等行为,可以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三、相关案例说明:

  【案情介绍】

  原告齐玉华于2016年4月3日与北京笑颜笑种植中心签订《XX日光温室大棚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限为2038年。该温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孙狮山村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作为公证人,村民& # 039;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孙石山村委会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2022年8月11日,被告庙镇政府将该建筑拆除。齐玉华不服该行政行为,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039;北京的美国法院。怀柔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行政判决书》号0116线初字第218号决定,依法确认庙城镇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039;该案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原告齐玉华依法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拒绝答复和赔偿,故齐玉华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案例简要分析】

  1.即使拆除违章建筑,政府也要严格依法办事:齐玉华租用大棚后,将种植大棚改造成房屋(楼)并硬化地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涉嫌违法建设。但被告庙镇政府的行政执行也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已在(2022)建鉴0116第218号中确认,《行政判决书》:被告庙城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针对原告涉嫌违法建设情况,未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履行全部法定程序,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2.被拆迁农民的合法财产因政府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原告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庙城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原告戚玉华在涉案地块上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被告庙城镇政府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告庙城镇政府未能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提前通知原告戚玉华到场,亦未依法制作物品清单,对原告戚玉华在涉案地块上的物品情况进行证据固定,故结合原告戚玉华的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以及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另,原告戚玉华要求被告庙城镇政府赔偿其建筑被拆除后残值损失,因被告未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拆除行为前、后已通知原告自行处理被拆除的建筑残值,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酌情予以考虑。获(2022)京0116行赔初83 《行政判决书》号支持]

  3.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权可以最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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