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产业链(水产养殖产业链项目编制大纲)(水产养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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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产养殖产业链项目编制大纲

 

   水产产业链是很长的,包括苗种孵化、饲料、动保、养殖技术、养殖设备、捕捞运输、流通、深加工、食品等环节,基本是从苗种到餐桌。

  

2. 水产养殖项目计划书

 

   “互联网+”一词是于扬在“2012易观第五届移动博览会”上首次提出的,他认为世界上任何传统行业和服务行业都应该被互联网改变。2013年,马化腾提出“互联网+”是通往互联网未来的7个路标之一。随后,“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将会创造新的产业发展生态的看法逐渐得到社会认同。2015年,中国将“互联网+”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制定了“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确定了“互联网+”背景下11个重点发展领域。

   现代农业作为11个重点发展领域之一,提出要利用互联网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水产养殖业作为现代农业的一部分,也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3. 水产养殖产业链的环节有哪些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由通威集团控股,是以农业、新能源双主业为核心的大型民营科技型上市公司。公司现拥有遍布全国及海外的200余家分、子公司,员工近3万人,年饲料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高纯晶硅年产能突破8万吨、高效电池年产能20GW,光伏电站并网规模近1.5GW。未来三至五年,通威高纯晶硅产能预计达到22—29万吨,形成80—100GW高效太阳能电池产能。经过多年跨越式发展,公司已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全球主要的水产饲料生产企业、全球高纯晶硅龙头企业及全球领先的晶硅电池生产企业。

   自1982年创立至今,通威深度参与并见证了中国水产养殖业和饲料工业发展壮大,不断完善养殖品种改良、饲料研发、绿色养殖、食品加工销售等环节,形成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监控和追溯,有效提升现代水产产业链价值和竞争力,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产品,持续改善人类生活品质。通威于2006年进军光伏新能源产业,历经10余年快速发展,已成为拥有从上游高纯晶硅生产、中游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到终端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营的光伏企业,形成了完整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伏新能源产业链条,并已成为中国乃至全球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和主要推动力量。

   依托双主业战略布局,通威以“渔光一体”发展模式形成独特竞争优势,未来发展视野立足于牵动人类前途命运的食品安全问题与能源转型课题,致力于打造世界级健康安全食品供应商和世界级清洁能源运营商。

  

4. 水产养殖规划设计

 

   我国滨海滩涂水产饲养业展开还处于初级展开阶段,急需进行改造,建造一套滩涂水产饲养现代渔业。

   (1)合理围垦滨海滩涂,展开高效生态水产饲养业使用滩涂围垦添加犁地资源和水域资源,科学规划好滩涂功用区,要点展开高效生态水产饲养、休闲渔业旅行、湿地旅行、生态旅行。

   有计划地逐渐将粗放饲养向集约化饲养方法跨进,学习国外先进科技,使用生物技能、免疫技能等高新技能,彻底改变曩昔以消 耗自然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饲养方法。①展开高效无害的水产饲料。②进步我国首要海淡水池塘饲养种类的集约式饲养技能。③研究适于大面积推广的健康设备及其配套水质净化和养 殖废水再处理技能。

   ④加速展开集约式饲养方法及健康饲养技能的研究。⑤进步饲养水处理技能、水环境调控技能。⑥展开滩涂生物饲养污染操控与清洁生产技能研究,展开 浅海典型生境高效立体生态增饲养技能研究,减少水产饲养对近 海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U)滨海滩涂水产饲养技能晋级滨海滩涂水产饲养技能晋级,是完成可持续展开水产饲养业,完成水工业现代化的关键。

   完成现代水产饲养业的首要措施是饲养配备现代化和饲养技能标 准化。水工业现代化是用现代工业、农业来配备水产饲养,用现 代科学技能支持农业,用现代办理方法办理水产饲养业,用现代 社会服务系统服务水工业,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进步饲养者本质 的进程,是树立市场化的水工业运转机制和高产优质高效水发生 产系统,把水产饲养建成一个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展开的现代化工业的进程,也是大幅度进步水产 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添加水产品有用供应和饲养者收人的 进程。

   (3)树立新的运转机制和办理体制改造现行水产饲养业展开体制,树立新的运转机制和办理体制是完成水产饲养业现代化的 可靠保证。我国滨海滩涂带从北到南十分长,时节气候差异明显, 要因地制宜展开不同水产饲养种类。经过“公司+饲养户+基地+ 市场”的运转形式,树立“科、养、加、销、游”一体化的工业链。

   此运转机制和办理形式,是指在公司(大的龙头企业)牵头和主导 下,成立绿色水产工业协会,树立绿色水产工业基地,带动饲养户 从事水产饲养业生产,协会和公司为广大饲养户供给产前、产中技 术服务和产后的水产品收买、销售服务;进步饲养户的组织化程度, 完成我国目前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用对接;带动饲养户调整水产养 殖结构,展开高效的水产饲养业,添加饲养户收入。

  

5. 水产养殖规划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6. 水产养殖产业链项目编制大纲最新

 

   待遇不错,定期体检,交通补助,带薪年假,绩效奖金。

   诚一成立于2002年,历经20载快速发展,从一家专业从事水产复合预混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的科技服务型企业,成功蜕变为综合性现代水产集团,涵盖水产核心预混料和饲料配方技术、水产养殖、智慧渔业、水产品加工、种苗等多元业务,致力于成长为水产全产业链的国家农业龙头集团。

  

7. 水产养殖项目概述

 

   一)海水养殖

   1.陆域

   海水池塘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20000立方米(含)以上。

   2.开放性海域

   深水网箱养殖:500口(含)以上(折算为40米周长数,610立方米/口);

   普通网箱养殖:90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滩涂底播增养殖:200公顷(含)以上;

   围栏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3.封闭或半封闭海域

   普通网箱养殖:54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100公顷(含)以上;

   滩涂底播增养殖:150公顷(含)以上。

   (二)淡水养殖

   淡水池塘、山塘养殖:养殖水面40公顷(含)以上;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10000立方米(含)以上;

   普通网箱养殖:60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50公顷(含)以上。

   四、相关要求

   (一)所有水产养殖建设项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满足现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二)控制区域水产养殖密度。为防控水产养殖自污染,深水网箱养殖占用海域面积应大于0.5公顷/口(折算为40米周长口数);封闭或半封闭海域内所有普通网箱养殖面积总和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的10%;重点湖泊水库及河流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或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或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

   (三)同一个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在不同的连片区域的养殖场,不累计计算养殖规模

  

8. 水产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部对水产养殖户的扶持政策有:1.渔用柴油涨价补贴。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2006年~2012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2.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3.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2009年8月,扛苏省正式启动渔业政策性保险,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该省探索出了一种新型保险组织模式――省财政对参加渔业保险试点的投保渔民给予投保保费25%的补贴的基础上,将渔业互助保险年度保费“打包”再保险,即渔业互助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4.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2008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与2007年相比,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2)水产良种补贴。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2006年的《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2007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3)养殖基地补贴。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5.渔业贷款贴息。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1)渔业救灾复产贷款贴息。2008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按受灾经济损失比例分配给各市、区,各市、区政府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因2008年初寒冷天气造成严重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场)救灾复产。贷款期限由农信社和受灾水产养殖尸根据需要和实际生产周期自行确定,贴息贷款补助期限为1年。当受灾水产养殖尸贴息总额小于或等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实行全额贴息;当受灾水产养殖户贴息总额大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则按比例实行部分贴息。2008年10月,广东省阳江市出台了渔业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支持遭受台风“黑格比”重创的渔业救灾复产。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辖区内受灾户,尤其是“全倒户”、养殖受灾(损失10万元以上)大户和大船(60匹马力以上)船主的恢复生产性贷款,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给予1年期贷款贴息。2009年7月,福建省清流县向受特大洪灾影响的养鱼户发放贴息贷款。由“清流溪鱼”发展协会担保,依托清流农行“惠农卡”,采取3户~4户联贷方式,由县财政支付利息,给予每产受灾养鱼专业户5万元的3年授信贷款。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养殖业贷款贴息,水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2009年,福建省根据相关规定,认定77家企业为省2009年~2010年度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将在两年内享受到1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湖北省洪湖市从2009年起,对符合该市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贷款贴息和有偿扶持相结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属于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1年~3年。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尸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3年。6.税收优惠。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降低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水产养殖业造成的重大损失,2008年度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

  

9. 水产养殖产业链项目编制大纲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2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

   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第二十六条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九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四十一条乡村兽医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0. 水产养殖项目简介

 

   第一,可以到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产管理科室了解收集详细情况。

   第二可以开展集中调研走访,到每一个水产养殖场座谈走访收集情况,这种方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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