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林地的流转(什么是林地的流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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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林地的流转

集体林地流转需注意,除商品林外其他如重点工艺林等性质的林地不能流转。同时,集体林地的流转需取得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流转。

 

   个人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第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四)已经依法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方案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经本村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需要评估的,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应当通过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八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采取出租、转包、互换、入股、出资、合作条件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九条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共同共有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集体林地林木由国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林场经营的,双方在原协议中没有约定可以流转的,不得流转。第十条接受林地林木流转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流入方)再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向原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书面备案。

  第十一条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地林木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还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第十二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和国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到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委托产权交易平台流转的书面文本;(二)合法的权属证明;(三)流转方案。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经本村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流转的决议;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报告;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同意书。

  

集体林地转让的条件

【法律分析】林地经营权转让要有林地流转合同,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证登记,然后到林地所辖乡镇填写《非国有林林权申请审批表》,还要备齐相应文档资料,方可审办林地经营权转让手续。转让集体林地资源应该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林地,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还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使用权转让期限为15年至70年。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林地林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有关林地流转和种植树木国家的相关政策问题。

集体林地流转需注意,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性质的林地不能流转。商品林等集体林地的流转需取得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流转。

 

   个人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哪些规定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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