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格式(行政起诉状经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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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格式

行政起诉状格式 行政起诉状原告:××(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职业,住址等) 被告:××(需为明确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列明起诉的主要请求,如请求法院撤销某某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 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经过及其起诉的原因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起诉人: ××年月日附: 证据××份(列明证据清单) 行政起诉状 (一)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内蒙古XX市XX区XX村X组,电话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XX,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2013]166号) 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原告所在村庄全部耕地约1800亩,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XX市XX区决定实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XX市XX区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XX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所发布的三个公告明确写明,其所正在具体实施的征地行为是“XX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会盖章,完全可以说明问题;而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草率断定第三人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XX村已设立“征地专用账户”,征地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小房村村委会已代为组织发放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左右,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

   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起诉状 (二) 原 告:邓椿香 男 1956年出生 汉族 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14组下田心 电话:***** 原 告:肖金莲 女 1953年出生 汉族 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14组下田心 委托代理人:张书宝 男1955年出生 汉族 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14组下田心系原告肖金莲丈夫 电话:***** 被 告: 大余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叶卫东 诉讼请求: 1、被告擅自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的操作和顺序征收原告2.75亩蔬菜地(基本农田),请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无效,并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返还原告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土地原状。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是上世纪70年代该镇唯一的农业村,由1--17个村民小组组成。原告为大余县新民村第14村民小组成员,原告所在的第14村民小组为该村的村小组之一。

  70年代江西省政府就将该村17个村民小组所有的耕地定为供用西华山、荡坪、漂塘、下垅四大矿山和全城居民生活的蔬菜基地。1997大余县人民政府又将该区域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详见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1997--2012年大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擅自“征收”原告具有合法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2.75亩蔬菜地(属基本农田),隶属大余县新民村第14村民小组所有,地处于该组小地名“垄里”。 2003年,被告在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江西省大余县2003年度第4批次城市用地即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农用地131亩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申请中,就包括原告的2.75亩蔬菜地 (其中原告邓椿香蔬菜面积1.9亩,肖金莲蔬菜面积0.85亩)。

  被告在申请该批次的所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为中,不履行国土资源部国资发【2002】2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从开始就恶意虚报该批次征地的预征材料,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召开新民村14小组及农户参加的听证会,不向土地所有权单位(村小组)和土地使用权人(承包人)公告“征地”程序,( )土地用途,更没有与土地所有权(小组)和土地承包人签订任何土地征收协议,在不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法定的强制性程序的情况下,申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与此同时,在没有收到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国土厅的正式批文的情况下,被告就以内部行政审批通过的“申请表”为据,与南安镇新民村签订征地协议,实施了征收原告的蔬菜地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原告为蔬菜地,属大余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基地,隶属国家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征收此类耕地,必须有审批权限机关的正式批文,而被告在没有获得有审批权限机关的正式批文情况下,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批准机关、批准文号”(事实上,被告至2014年3月31日止,也拿不出更有审批权限机关的正式批文),更无法告知原告有申请行政复议与听证的权利,被告这一系列征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所谓“征地”行为,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规定,还剥夺了原告的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和行政复议权。导致原告等菜农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遭受到了重大侵害,所经营的土地遭受到毁灭性破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滥用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了2013年9月3日凌晨,地产开发商夏某以购得该批次相关蔬菜地地产开发权为由,趁着人们熟睡之机组织两台挖掘机、大型铲车一夜之间将原告及菜农们种植的蔬菜铲除,并开挖建房基础,造成蔬菜地永久性毁坏。 为此,原告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6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擅自征收原告蔬菜地(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依法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返还原告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土地原状,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模板 (一) 原告李某等六人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XX,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2013]166号) 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原告所在村庄全部耕地约1800亩,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XX市XX区决定实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XX市XX区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XX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所发布的三个公告明确写明,其所正在具体实施的征地行为是“XX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会盖章,完全可以说明问题;而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草率断定第三人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XX村已设立“征地专用账户”,征地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小房村村委会已代为组织发放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左右,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 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起诉状模板 (二) 原告:××造船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国家海洋局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海监北法字( 2003 )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 年 11 月 18 日,原告为在该厂西北侧修建两条承重 3000 吨级滑道,并在该厂东北侧修建一座舾装码头,向××市海洋与水产局提出使用海域的申请,整个工程共须填海 42 亩。 2001 年 2 月 6 日,××市海洋与水产局经初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001 年 3 月 14 日,××市计划委员会下文批复同意原告填海 18700 平方米的申请。此后,原告即开始工程的修建准备活动。 2001 年 9 月 12 日,原告与××市张家铲镇北水池村签订了外来加工承包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北水池村按照原告测定的区域扒山运土,并将土石方运至原告的厂区,填入海中。

  工程于 2001 年 12 月 20 日竣工。 2002 年 2 月 18 日,原告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建筑公司按照原告所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建造 3000 吨坞台土建工程。工程于 2002 年 9 月 30 日竣工,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 2003 年 11 月 23 日,被告在检查海域过程中认为原告非法占用海域 57.02 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人民币 51.318 万元罚款。

   原告认为,原告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向××市海洋与水产局提出使用海域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文件资料,××市计划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原告的申请,所以原告是合法使用海域,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原告的填海项目是 2001 年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填海行为在 200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经完成,但《海域法》是 2002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施行的,因此,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被告要对原告进行处罚,也应该根据 1993 年 5 月 21 日实施的《暂行规定》,而不应依据《海域法》。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非法使用海域的行为,只能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且没有恢复海域原状这种责任形式。

   综上所述,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造船有限公司 **年二月一日 附: 1、起诉状副本 1 份; 2、证据目录 1 份; 3、证据 7 份。 行政起诉状模板 (三) 原告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 :行政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行政负责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 1、确认行政单位于**年 12 月 30 日 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 违法 / 属于行政不作为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3 年原告三儿子甲在位于浦口区新村的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两间,面积共计 52.8 平方米。 1990 年,甲因病去世,无妻无子,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的住处离该房屋有几里之远,且原告年老多病,很少出行,其余子女也在外工作,因此该处房屋一直闲置。

   2009 年原告得知第三人私自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并听说其已经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2013 年在与的房屋确权诉讼过程中,被告才得知房屋系买自张亮之手,第三人提供了由被告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 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才得知确信被告给第三人发证的事实。

  后经了解第三人领取房屋证件的材料均系伪造,如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以及虚假的建房证明等。确认诉讼二审过程中,因房屋已拆迁,二审法官建议撤诉,另外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发证行为。 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被告违法发证的事实,判决支持原告如上所请。

  

行政诉讼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一) 原告:超变态,男, 2001 年 1 月 1 日 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100820 ) 负责人:许瑞表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 2009 )第 22694 号关于第455 067 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05 年 9 月 8 日 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申请号455067、类别 36 ),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

 

   2008 年 12 月 4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 ZC4884467BH1 的商标驳回决定。

  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 作出了商评字( 2009 )第 22694 号关于第 455067 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此 致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 超变态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宏伟男,汉族,5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综合楼业主,住址:酒泉市雄关路1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酒泉市建设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环东路边9号。 法定代表人:段中伟,该站站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任由其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违法违规,造成黎明综合楼重大质量事故而长期不对其进行查处,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第三人承担不履行法定责任违法违规,承担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对一审确认做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理由如下: (1)一审故意不确认的事实为:上诉人从2002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间)发现本工程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有严重违法行为开始投诉,要求查处在黎明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废钢筋行为。直到2008年12月19日《行政判决书》(2008)(酒行初字第04号)下判决前也没收到酒泉市建设局只字片语的书面依法查处的规范性或非规范性的文件。

  其行政不作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一审判决确认的唯一一份2003年3月31日函件(指盖有肃州区质监站印章便函)。是一份结论为黎明综合楼框架梁板“大面积裂缝”是“温度裂缝”,目的是掩盖因使用大批量废钢筋造成质量事故的事实。世界上就这栋楼在自然环境中一冻一热,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断裂了一审判决以此为“证据”确认为酒泉市建设局履行了质量监督监管的法定职责,荒唐之极! (3)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其它证据,大部分是上诉人要求质量监督站,建设局依法查处追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投诉函,参加各方讨论工程加固方案的会议记录。

  本案中大多认定的证据,并没有任何规范文件显示是由酒泉市建设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或处罚的证据。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审判决极力回避的问题是酒泉市建设局七年时间拒不依法作为的事实,片面地采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辩解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清楚应予以调查核实。

  不能轻信一方自述,更不应该以被上诉人要求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设局至今也没有对这起建筑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责任者进行过任何查处或处罚,更没有依法对故意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责任者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

  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局履行了“法定职责”是真正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5)一审立案后,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给上诉人送达一审被告人答辩状副本,上诉人多次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没有答辩。直至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开庭之日,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一审应诉的答辩状副本。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其没有证据、依据,违法事实成立。 (6)2008年9月11日11时,一审法庭电话通知上诉人“9月17日上午开庭”,上诉人在当天下午领取开庭传票时,被法庭口头告知“建设局没人出庭,改在9月22日开庭。” 9月22日上午,上诉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报道时,又被告知“建设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号-10月9号开庭。”以写纸条的形式代为开庭传票,并特别注明要求上诉人“带立案时所提交给法庭一模一样的‘证据’质证”。

  限制了上诉人依法举证质证的权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证明其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证据) (7)2008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禁止上诉人宣读起诉状,限制上诉人就本事实进行发言辩论,始终与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几十分钟就宣告休庭。(证据) (8)一审在开庭后长达三个月时间不下判决,主审法官却以约谈打电话的方式协迫上诉人撤诉,并“好言”“告知”黎明综合楼豆腐渣工程只是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没有形成法律证据”。

  “国家对假药、奶粉、牛奶、松花江水污染的监管部门追究责任是大气候所致,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追究还没有法律依据,你最好撤诉,否则什么时候下判不好说。”主审人员全力维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9)一审判决只依据了一条法律、一条解释。判决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但六十四条的主要规定是要对违法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停业、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根据《条例》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六条之规定,都符合该工程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条例都规定应有法定的建设行业主管机关来实施执行。

  上诉人七年来的诉求也是要求建设局以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对违法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或查处结论。而事实是,建设局至今也没有作出任何查处。一审判决不依据众多相关法规认定酒泉市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

  

怎样写行政起诉状

怎样写行政起诉状 怎样写行政起诉状,行政案件起诉状与其他案件起诉状基本相同,但是在诉讼状当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面对有这样需求的人来说,一定要注意格式,以下怎样写行政起诉状。 怎样写行政起诉状1 行政起诉书怎么写主要分为6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原告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等等的个人信息第二部分是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第三部分是案由这个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第四个部分是诉讼请求也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第五个部分是事实与理由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第六个部分就是此致、落款、时间。

 

   行政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电话、邮编 被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怎样写行政起诉状2 怎样写行政案件申请再审诉状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文书。

  申请再审诉状的性质,作用,书写格式,与上诉状基本相同,只是程序不同。前者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诉状,不受时间限制;后者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诉状,有上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写申诉状可参阅上诉状。但需要指出,由于申诉在程序上的特殊性,写申诉状要特别注意明确申诉请求的目的,应针对原判决中的错误或不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有理有据地作申辩。

  附实例如下: 行政申请再审诉状 再审申请人:尚X,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X省X市人,现住X省X县X乡X村,农民。 我因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X县公安局治安管理(1991)第37号裁决和X省X县人民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X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事实和理由: 时间上午十时许,我在自家院内菜地里干活儿,姜X此时来到我家,跟我借打气管子。

  我说丢了,他不信,说我小气,并说,我上次借给他二十元钱后,让我老婆跟在他后屁股要。他越说越激动,后来竟骂我。我说:别说打气管子丢了,就是没丢也不借。

   姜X竟闯进菜园,揪住我的袄领,将我绊倒,骑到我身上打我。此情节有邻居宋X,郭X亲眼所见,我被打,在忍无可忍之际,将他的手指咬破。被邻居拉开后,我的头部已流血,经X县X乡卫生院诊断为头顶部外伤。

  此案发生后,X县公安局对我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对此我不服,向X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X市公安局以治安管理处罚(1991)第×号申诉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我起诉后,X县人民法院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

  我认为,X县公安局给予我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而X市公安局,X县人民法院,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错误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也是没有道理的。其理由如下: 一、事因是姜X引起的,我并没有去找他,而是他找到我家,并闯进我家菜园,是他首先动手打我,这才发生这起殴斗,是他制造了事端。可是,X县公安局竟不分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对双方一律给予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这是不公正的。 二、根本不存在我殴打他人的事实。

  当时,姜X把我绊倒后,骑到我身上打我,他是打人者,我是被打者。我被打得头破血流后,这才咬了他的手。他如果不用手抓我的脸,我也咬不到他的手指。我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怎么能说我殴打他人呢又有什么理由对我进行处罚呢 三、由于我不具有殴打他人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我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事实错误,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

  致使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本来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该予以保护,却给予了治安管理处罚。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处罚是错误的,XX市公安局、XX县人民发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错误的处罚决定,也必须依法纠正,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诉,希望XX市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立案再审,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尚XX xx年X月X日 附:一、XX县人民法院(1991)X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XX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怎样写行政起诉状3 行政起诉状(样本) 行政起诉状 (样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 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清原、被告之间发生行政争议的基本情况以及支持其诉请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公民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并说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信息。

  

行政诉讼起诉状格式

行政诉讼起诉状格式 原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行政诉讼起诉状 (一) 原告: 韩会娟,女,汉族,30 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 代理人: 覃永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XXXXXXXX 代理人: 林波,四川 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告: 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 号 联系电话:***** 被告: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 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年1 月10 日至20**年2 月2 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3415.92 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 天×每天142.33 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夫马晓军于 20**年 1 月 9 日至 20**年2 月10 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马晓军被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与马晓军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书写自愿陪同马晓军监视居住的《自愿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 )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韩会娟 ***年2 月7 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 (二) 原告 郭富义,男,汉族,1961 年3 月15 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3 区3 排15 号,电话***** 被告 津南区八里台镇政府 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 法定代表人:韩志秋,任镇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津南台罚字第697 号处罚决定; 2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理由和事实: 原告在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有三处房产,地址分别为八里台村3 区3 排15 号、八里台村3 区3 排31 号和八里台村3 区3 排31 号对门。三套房屋都是在2000 年之前建造的,2011 年2 月10 日被告突然出具津南台罚字第697 号《津南区八里台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原告停止正在进行的建设行为,限一日内自行拆除,如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于2011 年2 月12 日对原告的三处房屋进行了强制暴力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和撤销被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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