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是什么(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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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是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而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0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9年4月18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为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占用耕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民& # 039;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修建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注明的建设用地所有者;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注明建设用地使用者的,纳税人为土地申请人,土地申请人为人民的& # 039;各级政府、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

  第三条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基本农田是指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第五条免税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规定的军事设施。

  从010年到1010年,每年都不交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在允许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阶段征收的。除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耕地的,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此,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

  耕地占用税税率的标准取决于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

  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业耕地。1.耕地占用税应该一次性缴纳还是每年缴纳?1.我首先告诉你的是,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的,不是每年征收。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住宅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次性税收。2.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的范畴。

  耕地占用税是对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3.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占用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区域差别固定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纳税单位,按照适用的固定税率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固定税率。

  二、未签约的房子能拆吗?1.一般未签约的房子是不能拆迁的,强制拆迁必须遵循合法的拆迁程序。2.如果没有签字,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不能进行强拆,否则就是违法。3.如果你只是不& # 039;t签,你不& # 039;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拒绝迁出的。

  收藏家可以申请人& # 039;美国强制法院

  第三条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占税税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园或者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注明的建设用地所有者;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注明建设用地所有者的,纳税人为土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前款所称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24元,山区旱地每平方米16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区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四)人均耕地面积3亩以上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区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经济发达、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按30%征收,兰州市各区按50%征收。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征收50%。第八条铁路线、公路线、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水库移民、灾民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建家园;(三)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的耕地。学校内的营业用房、取得产权证的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的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条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规定标准建造自己的住宅的,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已被批准搬迁,原宅基地已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面积超过原有宅基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一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 # 039;家属(包括烈士& # 039;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孤寡老人,以及居住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乡镇人民审核后,可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 039;美国政府和县级人民批准& # 039;美国政府。第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将占用的耕地恢复原状的,应当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术语& quot临时占用耕地& quot前款所称纳税人是指& # 039;因建设工程和地质勘探需要,在两年内临时使用耕地,且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第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造成耕地破坏的。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适用税额规定,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五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向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通知耕地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文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细则》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术语& quot花园& quot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集约经营种植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主要采集果实、叶、根、茎和汁液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椒园、药材园等。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30元;(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但不超过1.5亩的,每平方米25元;(三)人均耕地1.5亩以上但不超过2亩的,每平方米20元;(四)人均耕地2亩以上但不超过2.5亩的,每平方米18元;(五)人均耕地2.5亩以上但不超过3亩的,每平方米15元;(六)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12元。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见本办法附件《细则》。第四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50%。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革命老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第七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八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占用耕地通知书之日。

  纳税人应当自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未经批准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财政、税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通知耕地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文件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039;的纳税或免税信息。

  第十条依法收回的未利用耕地,税款已缴纳的,不予退还。第十一条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跨县(市、区)占用耕地的,应当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二条省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变化和经济发展情况,在《条例》、《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对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 # 039;美国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名单》 ([1987]晋6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 # 039;美国政府于1987年8月5日发布的公告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的耕地占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第一条根据《细则》(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quot建造房屋& quot本条例所称建筑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注明的建设用地所有者;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注明建设用地所有者的,纳税人为土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本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03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 quot基本农田& quot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耕地是指按照《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限于经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幼儿园中专门用于儿童保育和教育的场所& # 039;美国县级政府。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免税养老院,仅限于经批准的养老院中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限于经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中专门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 039;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减免税铁路线路的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两侧按规定预留的土地。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路线的具体范围,限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属于农村公路的主体工程及其两侧的沟渠或者截水沟。

  市区专用道路和机动车辆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的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减免税港口的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的港口内船舶进出、停靠、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的具体范围,限于供船舶在江河、湖泊、港口和其他水域安全航行的航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 # 039;按规定标准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自建住宅。

  农村居民已被批准搬迁,原宅基地已恢复耕种。新建房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面积超过原有宅基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一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03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不再免税或者减税的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后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 quot临时占用耕地& quot条例第十三条所称纳税人是指& # 039;因建设项目、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耕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造成耕地破坏的。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参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

  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 quot林地& quot作为男人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人民& # 0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业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和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和运输路径;农业科研、试验和示范基地;野生动物保护、森林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木材检疫设施;专门为农业生产设计的排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住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占用农用地通知书之日。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纳税人,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 0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报送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 # 03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039;中华民国。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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