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4-2005什么时候废止(tb10428-2012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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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4-2005什么时候废止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和酒标签通则(2015年3月1日废止)

  GB 10344-2005预包装饮料和酒标签通则取代GB 10344-1989饮料和酒标签标准。本标准规定:标识预包装饮料和酒的术语和定义;预包装饮料和葡萄酒标签的基本要求;预包装饮品和酒类标签强制性标注内容;豁免预先包装饮品及葡萄酒的强制性标签。预包装饮料和葡萄酒标签的非强制性标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饮料和葡萄酒标签。

  废止依据:关于废止《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13项国家标准的2014年第31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废止《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13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内容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5.3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本标准以非等效的方式采用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Codex Stan 1-1985(1991年和19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还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食品标签》的第101部分。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变更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quot第四章基本原则& quot和& quot第八章基本要求& quotGB7718—1994的合并为& quot第四章基本要求& quot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增加了& quot强制性标识内容的文字、符号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quot(见4.8);——增加了& quot可以在配料表中使用的类别名称& quot(见5 . 1 . 2 . 2 . 2);——增加了& quot净含量测量单位的标记要求& quot(参见5.1.4.3)和& quot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 quot(见5 . 1 . 4 . 4);——:增加了对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者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的名称、地址的标注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免于标注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 . 2 . 1);——增加了& quot包装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 quot(参见附录A)。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对应的国家标准有: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宇、王燕菁、白德美、田、田明福、许、杨桂芝、杨晓明、张立军、陈、董红艳、冀超、简、林立南。本标准以前的版本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性内容(见5.1);——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可选内容(见5.3)。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2规范性参考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表)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参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与代码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装(灌)入容器,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3.2食品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文字、图形、符号及所有说明。3.3配料(ingredients)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中使用的、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以修饰形式存在的),包括食品添加剂。3.4加工助剂加工助剂是指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但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达到某种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材料(不包括设备和器具)。

  3.5生产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生产日期。3.6包装日期(packaging date of packaging filling)食品装入(倒入)包装或容器形成最终销售单位的日期。3.7保质期最短保质期限最短保质期限最短保质期限预先包装食品在标签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间,产品完全适合销售,并保持了标签中不需要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独特品质。

  过了这段时间,预先包装的食物在一段时间内仍可食用。3.8保质期:保质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失效日期:在标签上注明的贮存条件下,预包装食品预计终止食用的日期。过了这个日期,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质量特征,不应再食用。3.9主展示版面是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在包装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基本要求4.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4.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应该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识别和阅读。4.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当通俗易懂、准确并有科学依据;不得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引人误解或者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和图形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4.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使用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或符号,使消费者将所购买的食品或该食品的某种属性与另一种产品相混淆。4.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离。

  4.7预包装食品& # 039;s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生产厂家和地址,国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外国注册商标除外)。

  4.8当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识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如果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标识内容能够通过外包装清晰识别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4.10如果内包装(或容器)外有另一个外包装(或大包装)直接交付给消费者,则只能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注强制标注内容。

  5标识内容5.1强制性标识内容5.1.1食品名称5.1.1.1应当在食品标签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了一个或多个食品名称时,应选择其中一个或等效名称。5.1.1.1.2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规定名称的,应当使用不误导或者混淆消费者的通用名称或者通俗名称。5.1.1.2可以用& quot新建的名称& quot,& quot奇怪的名字& quot,& quot音译名& quot,& quot品牌名称& quot,& quot地区俚语名称& quot或者& quot商标名称& quot,但5.1.1.1指定的任何名称都应在所示名称旁边标出。

  5.1.1.2.1当&quot新建的名称& quot,& quot奇怪的名字& quot,& quot音译名& quot,& quot品牌名称& quot,& quot地区俚语名称& quot或者& quot商标名称& quot含有容易使人对食品属性产生误解的文字或者术语(词语)的,应当使用相同的字号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2.2当食品的真实属性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而容易使人误解食品的属性时,食品的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也应标注相同的字号。比如& quot橙汁& quot和& quot饮料& quot在& quot橙汁饮料& quot和& quot巧克力和& quot夹心饼干& quot在& quot巧克力夹心饼干& quot都应该使用相同的字体大小。

  为防止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产生误解或混淆,5.1.1.3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后附加相应的文字或短语。例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烟熏的、油炸的、粉末状的和颗粒状的。5.1.2配料表5.1.2.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明确的成分。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有哪些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签通则: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规格、生产者& # 039;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10度以上白酒可免)、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以及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具体可以参考这个标准,因为它涵盖了饮料和葡萄酒的旧标准。

  

GB13423-1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0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5.3 ~ 5.5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本标准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非等效法典Stan 146—1985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 《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取代GB 13432—19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quot第四章基本原则& quot和& quot第六章基本要求& quotGB 13432—1992的合并为& quot第四章基本要求& quot这个标准的;——增加了& quot声称能量和营养含量水平& quot(见5 . 4 . 1);——增加了& quot主张比较能量和营养含量& quot(见5 . 4 . 2);——增加了& quot营养功能声称& quot(见5 . 4 . 3);——增加了& quot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法,标示值的表示方法和允许偏差& quot(参见附录A)。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对应的国家标准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宇、王燕菁、白德美、田、田明福、许、杨桂芝、杨晓明、张立军、陈、董红艳、冀超、简卫慧、林立南。特殊膳食用食品中预包装标签的一般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中预包装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内容(见5.1);——免除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注(见5.2);——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的非强制性标签内容标签(见5.3)。

  ——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物(见5.4);——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推荐含量(见5.5)。本标准适用于3.1中提及的作为食品提供给消费者的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2规范性参考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表)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参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2001年4月第1版)3术语和定义GB 7718-2004中确立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照特殊配方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含量应与可比较的普通食品有明显区别。3.2营养素是从食物中摄入的,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和正常代谢所必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和维生素。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的其他有益成分,也是营养素。

  3.3推荐摄入量推荐营养素摄入量,RNI通过实验得出——,可以满足健康人群中大多数个体(百分之九十七~百分之九十八)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的某种营养素的量。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身体有适当的储备。3.4适宜摄入量适宜摄入量,即健康人群中个体对某种营养素的每日摄入量,由AI通过观察调查得出。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可以满足人群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低于推荐摄入量(RNI)。

  4基本要求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4.1能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某些疾病。4.2 & gt;回春& quot,& quot长寿& quot,& quot黑发& quot,& quot牙齿脱落与修复& quot,& quot抗癌治疗& quot或其他类似的术语。4.3食品名称前后,以药品名称或药品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功能(不含两用物质)。

  ——3————-*包括婴儿食品。5标识内容5.1强制性标识内容5.1.1 5.1.1.1食品名称按GB 7718-2004中5 . 1 . 1的规定进行标识。在5.1.1.2,只有符合3.1中定义的食品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修饰语,如& quot婴幼儿配方乳(奶)粉& quot,& quot无糖速溶豆粉& quot(针对糖尿病患者)和& quot强化铁和高蛋白的速溶豆粉& quot(针对贫血患者)。

  5.1.2配料单和配料的定量标签应按GB 7718-2004中5.1.2和5.1.3的规定进行标识。5.1.3反映食品特性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应根据产品的实际营养成分标注。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1.4净含量和排水物质(固体物质)含量应按GB 7718-2004中5.1.4的规定标注。5.1.5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按GB 7718-2004中5.1.5的规定进行标记。5.1.6日期标注和贮存指南5.1.6.1应按照GB 7718-2004中的5.1.6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还可以附上保质期。5.1.6.2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或者储存期限与储存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具体的储存条件。

  5.1.6.3:未包装的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不宜贮存或者不宜贮存在原包装容器中的,应当告知消费者。5.1.7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5.1.7.1应当标明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的食用方法和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如有必要,应标明混合方法或复水方法。5.1.7.2应在用于特殊膳食用途的预先包装食品中标明适宜人群。

  5.1.8产品标准号应按GB 7718-2004中5.1.7的规定进行标注。5.1.9质量(品质)等级应按GB 7718-2004中5.1.8的规定标注。5.1.10其他强制性标注内容应按GB 7718-2004中5.1.9的规定进行标注。5.2强制性标签内容的豁免应符合GB 7718-2004中5.2的规定。

  5.3非强制性标注内容如有必要,可标注产品的批号。5.4用于特殊膳食用途的预包装食品,其中允许标明5.4.1的含量,可以声称能量和营养素的水平,如& quot低能& quot,& quot低脂肪& quot,& quot低胆固醇& quot,& quot无糖& quot和& quot低钠,这符合表1中的界限。表1。表1中该项的声学限值(不高于)为低能量固体食物:170kJ/100g液体食物:80kJ/100mL非液体食物:17 kJ/100mL脂肪低固体食物:3g/100g液体食物:1.5g/100mL非固体或液体食物:0.5g/100g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物总能量的10%以下:流质食物为0.75g/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物总能量不到10%。无固体或液体食物:0.1g/100g(100mL)胆固醇低胆固醇固体食物:20mg/100g液体食物:10mg/100mL饱和脂肪固体食物:1.5g/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物总能量的10%以下:0.75g/100ml;对于流质食物;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物总能量的10%以下:无胆固醇固体或液体食物:5mg/100g(100mL)饱和脂肪固体食物:1.5g/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物总能量的10%以下:0.75g/100ml;对于流质食物;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物总能量不到10%。糖(指所有单糖和二糖)无固体或液体食物:0.5g/100g(100mL)钠低固体食物:120mg/100g极低固体食物:40mg/100g无固体食物:5mg/100g注:饱和脂肪是指脂肪中的脂肪酸是饱和的,但被饱和的。

  5.4.2能量和营养素含量的对比声称符合5.4.2.1 ~ 5.4.2.3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可进行能量或营养素含量的对比声称,如& quot减少& quot,& quot增加了& quot,& quot小于& quot(下)和& quot不止& quot(大于或高于)。如果5.4.2.1对被比较的食品进行标识,被比较的食品应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一种类或属,且易于消费者理解。5.4.2.2应当按照质量分数或者绝对值标注被比较食品与被比较食品之间的能值或者营养成分含量的差异。

  

预包装食品包括白酒吗

 

  瓶装酒属于预包装食品。因为瓶装葡萄酒是预先定量包装到容器中,直接由消费者饮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150条: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或者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

  扩展数据:

  预包装饮料和葡萄酒的基本要求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应该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识别和阅读。

  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易于理解、准确并有科学依据;不得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引人误解或者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和图形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

  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直接或间接暗示可能导致消费者将所购买的食品或该食品的某种属性与另一种产品相混淆的语言、图形或符号。

  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离。

  7、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生产厂家和地址、国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外国注册商标除外)。

  8.当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性标识内容的文字、符号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能够通过外包装清晰识别的,相应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

  10.内包装(或容器)外有另一个外包装(或大包装)直接交付给消费者的,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注强制标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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