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猪养殖技术(杂猪养殖技术规范)(杂毛猪是什么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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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杂猪养殖技术规范

 

   单层上猪台,修900mm高,跑道宽0.5米。大车装运猪,建议建设2—3层水泥砖台,第一层1.2米高,第二层1.8米高,(第三层2.4米高),跑道宽0.5米。

   出猪台坡度不大于20°。上猪台建设高度应根据装猪车辆的高度设计。此种出猪台结构简单,适合于中小规模猪场使用,但不能灵活适用于各种高度的运猪车使用。

  

2. 生猪养殖技术规程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3. 养猪的建设与技术规范

 

   家庭养猪猪圈的位置很重要第一,选在空气流动的地方,离小水池最好,圈起来养,向阳,有阳光充足活动范围要广,活动量足够大好,吃一好,睡的香甜,早中晚喂食要定点,充足的食物,充足的水源,卫生干净,及时一打扫猪舍,必须做到四周清理到位,才能

   。好

  

4. 养殖猪技术知识

 

   1、提高仔猪的出生率:需要加强对母猪的选择、加强妊娠母猪的管理、开展杂交繁育。

   2、提高仔猪断奶窝重的途径:提高仔猪成活率和断奶个体重及断奶窝重。

   3、育肥猪的饲养管理:需要采用适宜的育肥方法;以及合理安排去势,防疫接种和驱虫;同时也需要适宜的猪群规模和饲养密度。

   4、掌握合理配制饲料:配制生长育肥猪配合饲料的主要原料是玉米、大麦、小麦麸和米糠等。配合饲料一般宜生喂,生喂营养价值高。

   5、掌握好适宜的饲喂次数:一般都采用日喂2—3次的方法,早晨和傍晚是猪食欲最好的时候,可采食饲料,有利于增重。

   6、掌握好饲喂方式和每日喂量:饲喂方式一般分为自由采食和限量饲喂两种。自由采食日增重高,胴体脂肪沉积较多,每增重1千克消耗饲料也较多。

   7、做好育肥后期阶段的措施:复式猪舍,夏季不仅要做好通风,还要注意防暑降温,最好安装喷淋装置,定时给猪只喷淋。

   猪的养殖技术方法,需要掌握好仔猪的出生率、仔猪断奶窝重的途径、育肥猪的饲养管理、合理配制饲料、适宜的饲喂次数、掌握好饲喂方式和每日喂量、做好育肥后期阶段的措施。

  

5. 猪的养殖条件

 

   一、《营业执照》

   兴办小型养猪场,个人应向养殖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备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场名预核),然后再进行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在农村兴办小型养猪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

   二、项目备案手续

   到当地畜牧部门办理养猪项目备案手续。

   三、环评手续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写环评报告,然后送环保局进行委托评审,最后评审通过拿到批文环评手续就算完成了。

   四、《土地规划许可证》

   养殖用地不可占用基本保护农田,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科研单位、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另外还需要位于当地划分的禁养区之外。可先撰写一份《养猪户可行性分析报告》,然后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养猪用地备案手续与《土地规划许可证》。

   五、《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持单位法人身份证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动物检疫检验局办理《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六、《税务登记证》

   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七、《建设施工许可证》

   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6. 土杂猪养殖技术

 

   一、选择养殖场地

   场地是一个敞开的周围有围栏的空地较好。当然,如果没有也可以圈养,但需保证猪圈周围无任何污染,包括水污染,气体污染等。

   二、饲养管理

   1、饲喂方法

   饲养土杂猪使用低能低蛋白饲料,饲养瘦肉型猪则使用高能高蛋白饲料。

   育肥前期(15~60公斤),肉猪生长发育比较快,对日粮营养需求高,可以采用自由采食,充分提高肉猪的生长速度。后期(60~90公斤)肉猪长速较慢,而且为了提高瘦肉率,则采用限饲喂养,每天喂2~3次。

   2、养殖管理

   搞好环境卫生,保持栏舍干燥,及时清洁饮水器、料槽等,减少病菌感染;做好冬春季节的防寒保暖和夏季防暑降温,减少肉猪应激。

   三、分群管理

   在调圈分群时,要根据性别、个体大小、吃食快慢等进行分群。

   应让断奶仔猪在圈外保持比较充分的运动时间,圈内也应清洁、干燥、冬暖夏凉,并进行固定地点排泄的调教。

   四、延长出栏时间

   根据专家研究,普通的商品猪在6个月左右出栏,其肌内脂肪含量只有1.5%左右,瘦肉率过高。而土猪出栏时间至少要8个月,饲喂天数加长可以使肌肉的风味更丰富,口感更柔软。

   五、注意事项

   1、喂有机饲料

   土猪吃的饲料和商品猪的饲料相比,青料占的比重稍多。青料含水分多,体积大,易消化,适口性好,并含有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和质量好的蛋白质。养土猪时,除了使用传统猪饲料的玉米、豆粕以外,还按照合适的比例添加种植业的副产品,如红薯叶、南瓜、菜叶等等来饲喂。

   2、让猪自由采食,适当运动

   一般的商品猪是采用集中栏喂食,猪在自己住的猪舍里吃完饲料以后就地站着或躺下休息。土猪采用的是粗放管理的喂养模式,喂养密度小,猪舍大,有很大的活动空间。有的猪场还将土猪放在山上或者树林里自由采食。

  

7. 猪养殖技术大全书

 

   1、养殖生产是在植物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动物产品。畜禽要利用饲草、饲料养活本身的生产肉、蛋、奶等。因此,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需要强大的种植业为基础。养殖生产过程就是根据畜禽养原理,把饲养(主要是植物)最有效地转化为动物蛋白质(畜禽产品),最经济的养殖生产就是用最少量的饲料、粮食,生产尽可能有多的畜禽产品。2、养殖生产的连续性。畜禽每天都要喂养,一旦投入生产,就具有连续性,饲养就不能停顿,这是养殖生产连续性的一个方面。连续性的另一个方面是母鸡到时候要下蛋,母畜配种后到时间就要下仔,这就是畜禽的繁殖。增加畜禽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通繁殖来实现。

   3、养殖生产的畜禽本身消耗性和脆弱性。畜禽本身要消耗莒养才能维持生命,生产畜禽产品必须是在维持自身消耗的基础上进行的。若营养不能维持畜禽的自身消耗,自身难保,就不可能提供产品人类消费,这就是养殖生产的自身消耗性。疾病对畜禽养殖业的危害是畜禽本身脆弱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尤其是传染病,它不仅可以引起畜禽成片的流行疾病和死亡,给养殖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而且有不少传染病还威胁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因此,认真防治畜禽疾病是发展畜禽养殖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

   根据畜禽生产的特点,要经营好这产业,一是要注重科学饲养度作,即运用畜禽的莒养原理来指导畜禽的饲养;二要注重家禽家畜的繁育技术,了解畜禽繁殖的基本规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增加畜禽的数量和提高产品的质量;三要有效地进行疾病的防治,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本身的损耗,只有这样,经莒畜禽养殖业才能。

  

8. 杂猪养殖技术规范最新

 

   我市一名畜牧系统工作人员,经常会涉及一些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根据农业部印发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所谓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推荐的处理方法有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发酵法。

   养殖户发现了病死动物,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交给当地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下设的收集点,收集点会运送到处理厂进行

  

9. 养猪技术指南

 

   一、蛋鸡的养殖场地很重要

   蛋鸡的养殖场地尽量选择在远离城区、清静、排水畅通、背风向阳、交通便捷,没有野兽的树林或者果园里,周围要有简易的栅栏围挡,里面要有排水沟,遮荫设备,绿树和草地,切记一定要有充足的水源和电源,并且水质还要符合饮水卫生的要求。

   二、蛋鸡鸡苗的选择

   我们在选择蛋鸡的品种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那些:个头高大健壮,脐部收缩良好,鸡身干净,抗病力强,品种纯正能适应当地环境的蛋鸡。

   三、合理化的科学饲养和鸡舍管理

   1.科学化饲养

   刚刚运输来的小鸡在经过长时间的运输很容易脱水,所以到达地方后一定要让小鸡喝水,喝水后记得给小鸡选择一些颗粒小,容易消化的饲料喂养,一天喂个7次左右。如果小鸡到了3个周后开始逐渐的喂饲料和一些牧草,一天三次,早上和中午不要喂的太饱,让鸡自己去找食吃,如果到了2个月后开始喂杂粮玉米、稻谷。

   2.鸡舍管理

   每天做好鸡舍的消毒工作,每平方9只鸡左右。在地面上垫上草料,在鸡舍放一盏60瓦左右的节能灯,每天清洗粪便,每两个礼拜进行一次大的消毒。

   四、做好防疫工作

   小鸡在幼小时期最易发病,所以要选购一些常用的疫苗,在小鸡苗发生病情时可以有效的治疗,并记得一定要把发病的小鸡苗隔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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