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什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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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什么

 

  法律解析: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出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入金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已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识别:

  1.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闲置土地,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发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经调查核实,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闲置土地认定书》。

  3.《闲置土地认定书》发布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的原因,并书面告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成之前,相关信息应长期公开。

  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quot闲置土地& quot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入金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已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合规、促进利用、保护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quot闲置土地& quot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入金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已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合规、促进利用、保护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城市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入金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已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合规、促进利用、保护权益、公开信息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闲置土地。第五条本办法所称& quot闲置土地& quot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未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后1年以上(含1年)。(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时间、原因等相关资料,接受调查。第七条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号,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号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八条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被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市人& # 039;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 039;美国政府。(二)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原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人民& # 039;美国政府。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两年,且土地使用者已足额或部分支付地价款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一)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有保障,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 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启动开发建设。 半年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落实绿化土地等环保措施;逾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安排临时使用。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价审核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动工开发建设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三)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土地使用者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收回闲置土地时,原土地使用者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其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土地开发的实际投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予以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和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人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 039;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和启动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确认后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障碍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内进行开发建设;如果土地使用者无法开发建设,人民& # 039;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协议收回闲置土地。第十三条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三)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出具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开垦的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收回《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或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五)通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6)公告。

  《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0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相关处置方式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于我们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信贷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我们的信贷业务行为也具有重大意义。(1)闲置土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入金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已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这个概念告诉我们,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否则相关土地将被定性为闲置土地:1。从发展时间的角度来看,根据有关的合约或分配决定,必须在指定的发展开始日期后一年内动工。2.从已开发土地的面积来看,已开发土地的面积比例必须达到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暂停开发建设不得超过一年。3.从开发投资额来看,投资比例要达到总投资的25%,暂停开发建设不得超过一年。(2)开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需开挖深基坑的工程竣工;对于采用桩基的工程,所有基桩均应打入;其他项目基础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这个概念告诉我们要注意几个关键点:1。我们必须获得一个& quot施工许可证& quot根据法律。2.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需要挖深基坑的项目完成;对于采用桩基的工程,所有基桩均应打入;其他项目基础施工完成三分之一。(3)投资金额及投资总额: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转让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这个概念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能把土地出让金的相关税费计入总投资,人为夸大总投资。二、闲置土地的成因及处置。《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第8条为闲置土地的原因定义了一个标准,即& quot是否属于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开发启动延迟& quot。

  (1)鉴于这种情况& quot属于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延误了开发的启动& quot: 1.具体表现。(一)因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修改约定和规定的规划建设条件的;(4)发展可以& # 039;因相关人员的处置而无法启动& # 039;土地上的信访;(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2.处置方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处置方法如下:(1)延长开发期。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的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自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延期动工开发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

  按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按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计算、收取或退还地价。改变用途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临时使用由政府安排。当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被收回

  对已付清地价款并落实项目资金,因依法修改规划而闲置的,可置换同等价值、用途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作为置换土地;(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开始开发的时间按照新约定的时间重新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闲置土地,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II)除& quot属于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导致开发延迟& quot,具体处置方法如下: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举报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发放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 039;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收取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2.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七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所有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号,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这里可以看到,非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是相当严格的。满两年未开发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经人民批准后,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039;s政府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0700)。如果这个时候银行是抵押权人,那就有很大的风险。三、其他几个重要条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对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动工开发日期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实际土地交付日期以土地交付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该条款主要是确定开发开工日期的起点,也是我行人员审核资料的判断依据。(二)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不予办理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该条款重点是在恶意囤积、投机倒把的情况下,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不受理新的用地申请,还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将直接面临抵押物的处置风险。(三)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土地相关信息。

  未按规定备案的闲置土地,不得以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该条款强调了闲置土地的信息备案制度。如果没有登记和备案,即使是& quot因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而延误& quot,不得按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四、银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通过对房地产抵押类型的进一步分类,我们发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业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且涉及金额巨大。单笔业务中土地的评估价值基本都在1000万元以上,所以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给我们协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或者消耗巨大的处置成本。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不难看出,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时,尤其需要防范其成为闲置土地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有几个风险防控点需要我们注意:(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九条规定:& quot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发放《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因此,闲置土地的定性应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办法》为标志。此外,我们只能用& quot涉嫌构成闲置土地& quot。(二)在验收土地使用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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