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药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农药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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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农药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农药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人们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周表示,作为我国农业领域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将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现代农业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让我们仔细看看: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是从农药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顺应行政体制改革和行业发展的要求,对农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措施进行的重要调整。

  一是调整农药管理体制。新《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了对农药的监督管理,赋予了农业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调查了解、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产品及相关设备和资料、查封场所的权力。

  二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新《条例》农药临时登记被取消。扩大了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新农药研制者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同时允许转让注册信息,但不允许转让注册证书。明确了农药登记审评委员会的组成,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改革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制度,登记试验单位由农业部认定,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三是实施农药生产许可。新《条例》明确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针对委托生产行为,规定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此外,加强了农药标签管理,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用”和限制使用字样,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四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将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取得营业执照的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于办理营业执照,但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备案。此外,新《条例》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农药;如果要销售,需要成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代理机构。

  五是明确使用者义务。新《条例》对农药使用者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包括不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防治卫生害虫,蔬菜、水果、茶叶、菌类和中药材生产,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使用农药等。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明确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指导轮换使用农药等农业部门职责。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

  六是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新《条例》农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已经建立,包括原料进货检验、purcha

  七是健全召回、退出机制。新《条例》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如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并予以报告。建立注册农药退出机制,对注册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控,发现危害严重或风险高的产品,可撤销或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止或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此外,新的《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新《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罚款、暂扣证书等。农药登记证被吊销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许可证被吊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对农药行业准入的要求更加严格法规严格控制农药注册、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环节。它取消了门槛相对较低的临时注册,明确了在中国生产并出口到中国的农药需要申请注册;完善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对原料采购、产品质量控制、委托加工和包装等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实施产品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

  条例还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和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管理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农药,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包装农药。一旦发现危害严重或风险较大的农药,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召回。对农药指导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院长乔认为,科学使用农药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有助于补齐农药使用监管短板,从农业生产的重要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按照农药标签规定的范围、方法和剂量施用农药,按照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等生产中使用剧毒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业部门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应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农药使用者应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稀有物种。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进的施药设备,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继续加大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进一步收紧了法律责任: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

  此外,条例将以前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到农业部门,既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等问题,又大大减轻了农药企业的经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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